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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台、程序化交易迎来明确规则......本周,资本市场迎来数个大消息。

  01 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台

  6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起草的《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规则》明确了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和八种可以从重处罚情形。其中,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

  一是,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是,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是,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是,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是,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七是,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八是,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规则》还明确了裁量相关规则,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规则》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此外,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等文件要求,《规则》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02 沪深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出炉

  6月7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统称《实施细则》),正式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并从程序化交易报告、差异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

  首先,为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除一般报告要求外,《实施细则》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其次,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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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加强交易监管,明确交易对高频交易重点监控,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03 北交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6月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实施细则》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衔接。

  一是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

  二是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

  三是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细化了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的具体要求及测试要求,对会员回报监测、交易单元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四是高频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规定对高频交易从严监管,并提出了额外报告、提高交易费用等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不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适用程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具体差异化收费标准将另行规定。

  五是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北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主体,北交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04 证监会:预计短期内退市公司不会明显增加

  6月6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回应了近期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ST、退市情况。郭瑞明表示,2023年全年退市47家,退市新规设置了一定过渡期,预计短期内退市公司不会明显增加。证监会高度重视涉及退市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对退市过程中的市场操纵、财务造假等行为依法严惩,并多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郭瑞明介绍,今年以来,沪深两市新增99家公司股票被实施ST或*ST;其中,ST公司44家、*ST公司55家。与往年相比,沪深两市2021年、2022年、2023年同期新增此类公司117家、78家、81家,今年到目前为止变化不大。截至目前,沪深两市ST板块共有169家上市公司;其中,ST公司85家、*ST公司84家,数量略少于2021年(202家)、2022年(184家),略多于2023年(164家)同期。

  根据市场规则,每年4月30日年报披露结束后,问题公司的股票会因各种原因被实施ST或*ST,包括财务数据不达标、大额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

  郭瑞明回应了今年的主要变化:按照4月底新修订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严惩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但未达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将被实施ST,目前已有7家。

  他表示,ST、*ST制度的目的是向投资者充分提示上市公司相关风险,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撤销。

  其中,ST为“其他风险警示”,不会直接退市。这些上市公司的相关问题和风险,大多已通过立案公告、责令改正措施、财务信息披露等方式多次反复提示。*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今年以来,已有33家公司触及退市标准,其中面值退市22家,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郭瑞明强调,上市公司退市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于退市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今年已依法将17家涉嫌犯罪的退市公司及责任人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续司法机关将根据查办进展依法公布案情。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损失的,证监会支持投资者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他还提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将引导和支持投资者积极行权,近期已通过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方式,起诉多家存在违法违规的退市公司和风险警示公司,2家已获一审法院胜诉判决,5家已获法院受理。请投资者密切关注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05 两部门: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下称《通知》)。

  在完善城市协调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善协调机制,由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通知》要求,城市协调机制负责把好“白名单”项目准入关口。“白名单”是合规项目名单,项目要符合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城市协调机制要负责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信息汇总、“白名单”项目审核推送、问题项目整改、项目管理监督,以及为项目融资服务提供基本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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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白名单”项目实施推送反馈管理,《通知》提出,城市协调机制要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的项目形成“白名单”,向主办银行推送。

  根据《通知》,主办银行对“白名单”项目进行信贷评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对暂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列明具体问题,及时反馈城市协调机制;城市协调机制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相关问题解决后可再次审查并推送。

  《通知》要求,积极满足“白名单”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通知》明确,城市协调机制要推动“白名单”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封闭运作管理,严禁项目资金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