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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立案8个月后,结果出炉!
6月2日晚间,ST天顺(维权)公告称,5月31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年9月28日,因ST天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下发了《立案告知书》。
信披与占资问题叠加
新疆证监局查明,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2022年,ST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2.54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5.66亿元的44.90%。
2023年,ST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3725.70万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7亿元的6.69%。
2022年1月4日,ST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金额达1.0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7%,达到临时报告标准,但是ST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新疆证监局指出,ST天顺的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同时,ST天顺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天顺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进一步导致其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ST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61亿元,占其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5.57亿元的28.9%。
ST天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涉案期间ST天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2022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新疆证监局认为,ST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其2022年半年报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其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2023年4月24日,ST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4日,ST天顺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新疆证监局指出,ST天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ST天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关企业银行账户流水、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书面说明、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明确责任予以处罚
针对ST天顺的上述违法事实,新疆证监局明确了相关方责任。
一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ST 天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
二是相关责任人,重点提及ST天顺时任董事王普宇。其在知悉ST天顺资金通过第三方直接流向关联方,以及资金被大股东占用事实,未及时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同时,王普宇以董事身份参与2022年半年报审阅,明知ST天顺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仍签字表决通过,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王普宇作为ST天顺实际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新疆证监局综合ST天顺上述问题,对ST天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35万元罚款;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90万元罚款;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