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9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指出,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强化重大案件处置、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等四方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案件”给出明确定义,即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监管强化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 明确四类重案情形  第1张

《办法》指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所在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在管理流程上,《办法》要求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

例如,《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一年内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完成案件追责问责,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审结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金融机构申请延期报送调查报告的,审结报告报送时限自动顺延。

《办法》还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对于重大案件,《办法》也给出了明确判断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监管强化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 明确四类重案情形  第2张

此次《办法》还进一步要求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具体来看,金融机构承担的职责包括: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件等案件信息;开展涉案业务调查,按规定报送调查报告;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追责问责;排查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案件情况;按规定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对案件进行通报,重大案件应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行业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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